15018752330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晋升政策 > 晋升政策详情

推荐阅读

2015年四川省中医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有关要求 川中医药发〔2015〕12

发表时间:2015-08-27  来源:雷锋网   浏览次数:167次

文章摘要: 四川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评审,优化标准条件,激发中医药人才队伍活力,建立以工作业绩为基础,专业理论知识、业务工作量、科研创新能力为主要内容,符合中医药人才特点的评价机制,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须提供任现职期间的论文、科研等材料,并须按规定到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服务和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

  《四川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局直属各单位,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四川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有关要求》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有关要求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5年5月25日

  附件


  四川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有关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评审,优化标准条件,激发中医药人才队伍活力,建立以工作业绩为基础,专业理论知识、业务工作量、科研创新能力为主要内容,符合中医药人才特点的评价机制,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须提供任现职期间的论文、科研等材料,并须按规定到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服务和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


  一、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要求


  明确对口支援任务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申报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在任现职期间按规定进行对口支援;申报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进修学习须按本规定在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本专业进修并取得合格证书。


  (一)申报主任中医(药、护)师资格。


  1.省、市(州)三级医疗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和省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单位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3个月。


  2.省、市(州)二级医疗机构,县(市、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市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单位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3个月。同时,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无等级医疗机构和县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1.省、市(州)三级医疗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和省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中级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单位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6个月。


  2.省、市(州)二级医疗机构,县(市、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市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中级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单位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6个月。同时,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无等级医疗机构和县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中级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免对口支援人员。


  明确对口支援任务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申报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对口支援: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2.在二甲及以下省级部门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和省、市级计生站(所)、药品检验所、药品评审认证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


  3.在部队团及团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3年及以上的;


  4.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无等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2年及以上的;


  5.海内外引进人才;


  6.卫生援外工作1年及以上的;


  7.参加国家、省指派的援藏等任务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


  (四)免进修学习人员。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进修学习:


  1.在省、市(州)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


  2.海内外引进人才;


  3.援外、援藏1年及以上的;


  4.已退休的。


  二、论文要求


  申报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提交任现职期间取得的论文、科研、病历和专题报告等业绩材料,论文须是本专业论文。


  (一)论文时效性


  申报人员在聘任现职期限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上能查询到的、公开发行的合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二)有效论文认定标准


  1.论文应当是作者将自己的科研、临床、教学的成果、经验、体会,以严密的逻辑论证、规范形成的文字作品。


  2.综述、个案、译文不能认定为有效论文(经三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确有较高学术水平者除外)。


  3.论文清样、刊用通知、增刊不能认定为有效论文。


  4. 本人主编或副主编(或排名第一、第二)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已正式出版)1部著作代表2篇论文;其本人参加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且已正式出版)1部著作代表1篇论文


  (三)论文数量


  1.在三级甲等医院或省属、成都市市属医疗机构工作的中医药人员,申报正高级职务者须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4篇以上(含)具有较高水平本专业学术论文;申报副高级职务者须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3篇以上(含)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2.在三级乙等医院、市(州)属医疗机构和成都市辖区医疗机构工作的中(藏)医药人员,申报正高级职务者须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3篇以上(含)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申报副高级职务者须公开发表3篇以上(含)论文,其中2篇为第一作者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不能低于第二作者的本专业论文。


  3.在二级医院(不含少数民族县和国贫、省贫县医疗机构)工作的中(藏)医药人员,申报正高级职务者须公开发表2篇以上(含)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1篇为第一作者。申报副高级职务者须公开发表1篇以上(含)具有较高水平且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4.在少数民族县、国贫、省贫县工作的中(藏)医药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中(藏)医药人员,申报正高级职务者须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1篇以上(含)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申报副高级职务者须有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1。


  5.申报基层卫生主任中医(药、护)师,须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6. 援外2年及以上人员可较同类人员减少1篇论文。


  三、科研要求


  科研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但作为评审时重要参考项目,尤其是对省属和三级医疗机构的申报人员将要注重考察本人从事科研情况。


  (一)申报正高级中医药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在聘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以上立项综合研究课题1项或县级政府单项研究课题2项以上的课题负责人,已鉴定(以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为准)或课题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项目立项合同书为准,并提供年度执行报告)。


  3.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二)申报副高级中医药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对本学科涉及的临床医学、流行病学、行为医学、管理科学及技术操作有较强的科研、创新意识和能力。已承担科研课题或担任科研课题的主要合作或协作者,开展与本学科相关的临床医学、流行病学、行为医学、管理科学及技术操作的研究和创新。在聘任中级职务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县级及以上立项科研课题1项以上的课题负责人,已鉴定(以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为准)或课题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以项目立项合同书为准,并提供年度执行报告)。


  3.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三)申报中医类基层卫生正高级中医药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县级科技进步奖及以上获奖项目(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专业技术成果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对本专业技术操作问题进行总结研究,提炼出的经验在本地区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并推广,取得实效。


  四、其他事项


  (一)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时间计算。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时间应连续安排,一律不得累计计算。


  (二)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期间执业行为。


  根据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精神,执业医师到基层定期服务和赴上级进修学习可按原注册执业范围执业,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三)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名称问题。


  凡是有多个名称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其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只能使用1个名称,且必须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第一名称(主体名称)为准。


  (四)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提供论文、科研、服务基层、进修学习等虚假证明者,3年内不得申报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规定由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