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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职称晋升政策——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我省全国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1-06  来源:雷锋网   浏览次数:167次

文章摘要:

  冀卫医〔2009〕14号

  各市卫生局,厅考试培训中心: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国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与考核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89号)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关于2009年全国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与考核考务工作的通知》(国医考发[2009]6号)精神,现将我省2009年全国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08年第二次全国统一考核报名结束后新进入采供血机构的人员;未参加或未通过往次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全国统一考核的人员。

  二、考核时间、地点及方式

  2009年4月19日,10月18日,在省会石家庄(考场地点详见准考证)进行全国统一计算机网上考核。

  三、报名方法及程序

  (一)各采供血机构于报名前通知考生认真阅读《全国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考生须知》(附件1)。

  (二)各采供血机构组织本单位考生,务于规定时间内,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并打印《报名登记表》。两次考核分别于4月10-12日,10月10-12日下发准考证。

  (三)报名结束后,由采供血机构审核、汇总,并在《报名登记表》和《全国采供血机构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考生人数统计表》(附件2)上签字、盖章,连同考生本人近期同版免冠小2寸彩色照片3张,于报名当月15日前报省卫生厅考试培训中心。

  (四)各采供血机构组织本单位考生,于报名当月20 -30日,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进行考前适应性培训。

  四、考务工作要求

  各市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领导,做到组织严密、责任到人、规范有序。要及时通知辖区内采供血机构,督促其做好统一报名、信息上报、发放准考证、组织考核等工作。各采供血机构要妥善安排考核期间的各项工作,确保考核、采供血工作两不误。

  省卫生厅考试培训中心要认真做好各项考务管理工作。要规范设置计算机考场,强化安全保密管理,加强考务人员培训和考场监管,确保考核工作平稳有序。

  本年度第二次全国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与考核考务工作按上述要求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联系人:省卫生厅考试培训中心 王海娟

  省卫生厅医政处 刘云冬

  联系电话:0311-85989802、85989821;传真:0311-87816468

  附件:1、全国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考生须知

  2、全国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考生人数统计表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1

  全国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考生须知

  一、报名

  (一)考生应于3月1-10日或9月1-10日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www.nmec.org.cn进行报名。

  (二)考生必须如实、准确填报个人报名信息,对所填报信息负责。不得重复报名,否则报名无效。

  (三)网上报名期间,考生可以查看和修改个人信息(需提供证件编号和网上报名密码)。

  (四)考生姓名中如有难检字的,可采用GBK字库(大汉字库)录入。无法录入的,须在报名表中手工填写并注明“该字未录入”。

  (五)考生在线打印报名表,供单位盖章和上报考区。

  二、考核注意事项

  (一)考生须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考核,不准携带其它物品进入考场。

  (二)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身份证和准考证放置在课桌上,以备查验。

  (三)考核正式开始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

  (四)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五)考核过程中,因计算机出现问题影响考生作答,由考务人员解决。

  (六)对考核违规行为,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