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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后瘢痕妊娠临床诊治探讨

发表时间:2014-07-23     浏览次数:203次

文章摘要:目的:探讨剖宫产后瘢痕子宫再次妊娠的分娩方式。方法:对剖宫产后瘢痕子宫再次妊娠患者136例的分娩方式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136例患者中,择期剖宫产87例,阴道试产49例,42例试产成功,成功率为85.71%。结论:对于瘢痕子宫再次妊娠患者来说,不能一味的采取剖宫产,符合试产条件指征的产妇应给予充分的阴道试产机会。

近年来,由于多种原因,人们选择剖宫产的几率明显升高,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率也相应的明显增加[1]。人们错误的认为如果第一次分娩采取剖宫产后,如果再次妊娠,为了防止子宫破裂,也应当选择剖宫产。但是,目前随着医学设备及技术的不断发展,瘢痕子宫再次分娩也能够采取经阴道分娩成的方式[2]。为探讨剖宫产后瘢痕子宫的再次分娩方式,对2010年1月~2013年6 月136例瘢痕子宫再次妊娠病例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选择2010年1月~2013年6月收治的剖宫产后瘢痕子宫足月妊娠产妇136例,年龄23~43岁,平均(29.8±5.7)岁;孕周34~41周,平均(37.8±2.4)周;子宫下段横切口132 例,子宫体部纵切口4例;本次妊娠距上次剖宫产时间22个月~8 年,平均(3.8±1.9)年。

1.2 方法 1.2.1 阴道试产条件:①本次分娩距上次剖宫产的时间>2年。 ②上次剖宫产切口在子宫下段,手术顺利,无并发症,B超显示子宫下段的延续性良好,瘢痕厚度在2~4 mm之间。③胎儿胎位正常,无头盆不称及影响分娩的妊娠并发症,试产中产程顺利,无新的剖宫产指证。④医疗监护设备和人员配备齐全,应急血源能够保证,可以应对随时的急诊剖宫产。 1.2.2 再次剖宫产的条件:①以往剖宫产次数≥2次。②距上次剖宫产时间<2年。③B超提示子宫下段菲薄、延续性不良。④上次剖宫产切口为子宫体切口,或仍存在前次剖宫产指证。⑤产妇有不适合阴道分娩的并发症。⑥产妇耻骨联合处有压痛和自发性疼痛。

2 结果

136例患者中,择期剖宫产87例(63.97%),阴道试产49 例,42例试产成功,其中3例采用产钳助产,成功率为85.71%。

3 讨论

瘢痕子宫选择剖宫产的理由多是惧怕子宫破裂。子宫破裂是指在分娩期或妊娠晚期由于子宫的增大,子宫体或子宫下段发生破裂,若不及时进行诊治,可导致产妇和胎儿死亡[3]。长期以来,产科医务人员和孕妇对于瘢痕子宫妊娠方式的选择非常关注。随着各种医疗技术的提高和完善,剖宫产的安全性、历时短,及术后疼痛较差的优点,使人们和医生更加倾向于剖宫产,所以剖宫产率出现逐年上升的趋势[4]。目前仍有不少医生主张一次剖宫产后再次分娩必须剖宫产的观点,在分娩时不给产妇充分阴道试产的机会, 以免产妇发生子宫破裂,既给母婴带来危险也带来不少的医疗纠纷。但是,随着目前医疗技术的提高,为阴道生产提供了医疗技术和急救设备的保障,使阴道试产的安全性得到保证。在临床中多数产妇再次妊娠后,再次剖宫产的指征已经不十分明显,所以经阴道分娩的几率大大提高,使用剖宫产后瘢痕子宫经阴道分娩已经成为现实[5]。本文资料瘢痕子宫阴道试产成功率为85.71%,无子宫破裂发生。因此,笔者认为,瘢痕子宫分娩时,如果无前次剖宫产指征且新的剖宫产指征时,是可以采取阴道试产的。医师对于阴道试产的指征要掌握,本次49例阴道试产的产妇具有共同的特点: ①胎儿均为头位,无胎位不正或头盆不正的现象存在。②产妇上次剖宫产切口位于子宫下段,且子宫下段延续性良好。③产妇距离上次剖宫产时间<2年。④产妇体力、精神良好,配合引导试产。综上所述,临床医生应从多方面综合考虑瘢痕子宫再次妊娠分娩方式的选择,对产妇认真进行评估,对于试产的指征严格掌握,采取阴道分娩的产妇,对产妇和家属做好心理指导,使产妇能够积极配合,家属也能够理解或帮助医师对产妇进行劝导及鼓励,增强产妇的自信心,使产妇和家属了解阴道分娩的适应证及优点,积极配合医师。此外,要对医护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增强医护人员的阴道助产技术,急诊剖宫产设备及人员技术准备齐全,这样才能确保母婴的生命安全。

4 参考文献

[1] 刘 华.76例剖宫产后瘢痕子宫再次分娩方式的临床分析[J].河南外科学杂志,2011,17(6):111.

[2] 杨惠茹.瘢痕子宫再次分娩30例临床分析[J].中国社区医师,2012,14(32):38.

[3] 钱亚萍.瘢痕子宫再次妊娠分娩方式分析[J].中国临床研究,2011,24(11):1014.

[4] 杨翠萍.针对瘢痕子宫妊娠分娩方式选择的临床分析[J].光明中医,2012,27(6):1224.

[5] 李学和,郭曼华,金博弘,等.B超检测妊娠晚期子宫下段瘢痕厚度对再次剖宫产的意义[J].实用妇产科杂志,2008,24(9):568.

[收稿日期:2014-04-24 编校:徐强]